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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聘任志工管理與考核要點 7
七、志工保險與整編: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工每年整編
    一次,志工識別證限期二年,於每年四月志工組訓時換發識別證,逾
    期無效。
民國 95 年 11 月 10 日訂定
7
七、志工保險與整編:
    為配合辦理志工保險(依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志工每年整編
    一次,志工識別證限期二年,於每年四月志工組訓時換發識別證,逾
    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