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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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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場舍管理人員及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
      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為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
      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檢具相
      關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