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場舍管理人員及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 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為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 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檢具相 關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