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場舍管理人員及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 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為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 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檢具相 關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十二、場舍管理人員及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 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為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 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檢具相 關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十二、場舍管理人員及管教小組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 見並逐級陳核,所長認有理由者,則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 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檢具相關 資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之苦難事件,由本所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將 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