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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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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