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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宿舍管理要點(95.06.02訂定)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房間職務宿
      舍外,不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不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訂定
4
四、本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