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7
七、分署應訂定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其標準由評選小組評定後,報請分
    署長核定。
    前項鑑定費用之收取標準,得請移送機關(債權人)表示意見,並參
    酌當地之經濟、物價、工資情形及轄區內地方法院鑑定費用之收取標
    準等因素訂定之(如附件三)。
    移送機關(債權人)如認個案鑑定費用收取不合理,得由分署邀集鑑
    定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得改由其他鑑定人鑑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