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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榮譽觀護人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第 3 條
榮譽觀護人一年內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
每年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捐贈或籌募財物金額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二、輔導受囑託執行案件在五案以上,著有成效。
三、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著有成效。
榮譽觀護人協助推展檢察機關觀護業務,連續服務五年以上,且服務時數
達三千小時以上,著有成效者,每人以一次為限,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團體榮譽觀護人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一、辦理團體課程、司法保護、社區處遇等活動,著有成效,依附表一之
    基準表揚。
二、辦理專業團體輔導,著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