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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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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前二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
    請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
    ,不得函送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