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前二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 請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 ,不得函送合併辦理。
四、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依前二點規定函送合併辦理前,應就聲請強制 執行、移送行政執行之法定要件先行審查;法定要件有欠缺者,不得 函送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