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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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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
      被管收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