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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12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同第二點修正理由。
一、本點刪除。
二、各地方法院已無行政執行法九十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執行法院而尚未
    終結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爰刪除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