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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要點 12
十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
      被管收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訂定
12
十二、行政執行處執行拘提、管收之結果及提詢、停止管收、釋放被管收
      人時,均應通知原裁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