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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11 條
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
;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
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