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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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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