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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實務上,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多不欲他人(包含親屬、同居之人等)知悉
    案件之發生、內容、偵查情形等事宜,為維護被害人隱私,爰參酌檢察機關辦理
    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增訂第二項關於送達處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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