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實務上,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多不欲他人(包含親屬、同居之人等)知悉 案件之發生、內容、偵查情形等事宜,為維護被害人隱私,爰參酌檢察機關辦理 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增訂第二項關於送達處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