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宜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被害人已陳明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 無法合法送達之情形外,僅依其所陳明之處所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 知函及偵結之書類。
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