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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宜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被害人已陳明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
    無法合法送達之情形外,僅依其所陳明之處所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
    知函及偵結之書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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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