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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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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