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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7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7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7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