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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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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