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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3
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3
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3
十三、技訓場平時應加強考核,如學員違反所規,學習不力,或體力不支
      ,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置,或辦理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