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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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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閱書刊規則:
(一)凡本監收容人均得依規定,向各教區專責人員辦理借閱登記。
(二)借閱書冊以每人每次 2  冊為限。
(三)借閱期限每次以不超過 2  星期。
(四)借閱圖書如遇借提或滿釋應先歸還。
(五)借閱圖書若領書後,發現有污損等情形,應事先聲明,並不得轉借
      他人或代借圖書。
(六)閱覽人借閱圖書時,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有撕毀、圈點、評註、
      缺頁、污損等,嗣後如有遺失及發生上述情事,違反者得令其依規
      定購置原書賠償,如無法購得原書,應以內容相同、性質類同且價
      值相當經本室認可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