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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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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申訴
(一)申訴事件經以書面將決議處分通知該收容人後,收容人仍不服時,
      得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如
      附件三),詳列再申訴理由提出再申訴。
(二)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
      陳核,  典獄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申訴處理小組依
      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由承辦人員檢具相關資
      料函報監督機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