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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第 4 條
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
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
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測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