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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招待所借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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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退宿請於每日 12:00 時前辦理,並經由本所查點公物,繳還鑰匙
      後方得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