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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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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
      或移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
      得變更,本部並得重新核定補助金額及結報日期:(格式如附件四
      )
      1.變更後之預期效益或預算金額較原申請計畫效益及金額降低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
      2.計畫服務對象變更。
      3.其他足以影響補助款效益之變更者。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款規定逕行變更辦理計畫,本部得於結案時,依變
      更比例要求申請單位繳還補助款。
(三)本部得派員訪查、考核接受補助案件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接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第八點第三款所定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接受補助單位酌
      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接受補助單位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並應受本部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