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支出憑證保管事宜,本次已於第八點增列第三款規範。至會計報告、帳簿及 重要備查簿部分,「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行 注意事項」並未規範應保管之年限,宜由受補助單位視業務需求與相關法規決定 ,爰刪除第三款規定。 二、第四款至第六款移列第三款至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