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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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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議紀錄應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
      由相關科室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本所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