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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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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
(一)階段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增加當月累
      進處遇成績總分;結訓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
      上),發給獎狀一張並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依考試成績名
      次,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標準如下:
      1.第一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3  分。
      2.第二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2  分。
      3.第三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1  分。
(二)前項之名額分配比率如下:
      1.全班人數十五名以上,取前三名獎勵。
      2.全班人數未滿十五名,取前二名獎勵。
(三)通過技能檢定者,可申請電話接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