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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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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所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所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所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行政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
    考: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本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