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中看守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3參、受理事項:
一、有關本所行政興革之建議。
二、有關本所行政法令之查詢。
三、有關本所行政違失之舉發。
四、有關行政權益之維護。
五、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
考:
(一)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四) 本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
機關陳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