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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7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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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