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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4
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民國 91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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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