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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3
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管制室人員應查驗身份後及攜帶之身
    分證件換取本所戒護區之「臨時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
    別證後始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