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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外來工作人員入戒護區管制要點 3
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管制室人員應查驗身份後及攜帶之身
    分證件換取本所戒護區之「臨時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
    別證後始可放行。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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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許可入戒護區、值勤外門衛人員應查驗身份後以攜帶之身分證件換
    取本所戒護區之「工作通行證」,待出門時應收回交付之識別證後始
    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