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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第五工場勤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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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持有電器應依分級、分類處遇規定辦理外,所有電器應依品
      名、機號登載於電器卡內,電器外部應張貼電器標籤,並不定期檢
      查有無改造及塗改識別標籤之情事;故障送修或報廢一律以報告陳
      核,不得任意改造或丟棄,電器限於舍房內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申購電池以繳交舊品換購新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