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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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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