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
     不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訂定
9
九、個人持有之可攜式資訊設備,未經單位主管與資訊管理單位核准,不
    得在本監資訊系統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