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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可攜式資訊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7
七、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可攜式資訊設備攜出,但經典獄長許可之特殊
    情形得不受限制:
 (一) 故障維修。
 (二) 經辦業務需求。
 (三) 財產調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