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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3
三、法律及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之命令,各機關應譯為英文。
    命令不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者,各機關認有必要,得譯為英文。
    命令未依前二項規定譯為英文者,行政院認有必要,得要求主管機關
    譯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