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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理發查、交查、核退、核交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16
十六、司法警察(官)辦畢回覆之案件,於收發室收文後,送交分案室轉
      送統計室掛結。
      檢察事務官於案件辦畢後,應簽報承辦檢察官審核後,再交書記官
      填送統計室掛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