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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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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新收及考核期間作業核給分數如下:
  (一)新收考核(含他監移入、借提、返監待配業者)、隔離轉(配)
        業、隔離保護、調查及禁見者,一律從 2  分起分,每月晉 0.3
        分,最高至 3  分。少年受刑人從 1.5  分起分,每月晉 0.2 
        分,最高至 2  分。
  (二)違規考核(含考核待配業期間)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
  (三)受刑人拒絕作業者,其作業分數一律 0  分。
  (四)以上受刑人,若在考核期間內表現良好或出公差有勞績者,管教
        小組研議就其具體事蹟酌加操行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