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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
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