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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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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效能)
    廉政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意
    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