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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4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一、點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本守則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修正本點說明為「專業效能」,以臻明確。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政風人員應追求卓越,努力充實政風專業知識與智能,並在職務上應表現認真、懇切
、效率之態度,以堪為其他公務員之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