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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廉政人員守則 4
四、(專業效能)
    廉政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意
    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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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
        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
        注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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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其他)
      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
      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