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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廉政人員守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10
十、(保密義務)
    廉政人員因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
    交付。對與職務無關之秘密亦不得刺探或蒐集。離職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