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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13
十三、符合逕編三級受刑人,依附表所列標準起分,羈押日數逾刑期六分
      之一或刑期在三十年以上羈押日數逾五年部分,得由管教小組研議
      依每月進分比率酌增起分○.一 至○.五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二.五 分。(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