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8
八、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
      主管,始能調閱。
(二)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
      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
(五)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