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8八、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
主管,始能調閱。
(二)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
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
(五)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