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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8
八、借調
(一)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
      主管,始能調閱。
(二)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
      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
(五)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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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調
 (一) 借調檔案須填寫調卷單,以一案一單為原則,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
      ,送總務科檔案室調取。如借調非主管案件,應先會經原主管單位
      主管,始能調閱。
 (二) 借調之檔案,不得洩密、拆散、塗改、抽換、轉借、轉抄、遺失、
      非經簽准,不得複印。
 (三) 借調機密檔案,應陳奉所長核准後始准調閱。
 (四) 借調之檔案以隨調隨還為原則,不能即還時以十五天為限,屆期仍
      須繼續使用,應填寫展期單,經單位主管核可,得辦理展期。
 (五) 調卷人員離職時,應將借調之文卷全部歸還檔案室。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訂定
8
捌  其他
    本要點經陳所長核可後,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